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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员管理规定
1991年1月,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明确出口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同年4月,外经贸部、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设立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外经贸财发第239号);9月份,外经贸部、国家税务局下发《出口退税办税员工作规则》([1991]外经贸财发第555号),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办税员管理的一系列问题。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见下表)。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一、办税员的确定
办税员是专职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税业务的人员。办税员的设立、审定和培训由经贸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负责,并由税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办税员证书后方可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税业务。
凡有出口产品退税业务的各类出口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办税员。
二、办税员的要求
(一)环境要求
出口企业领导同志要大力支持办税员依法行使出口产品退税职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业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为办税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素质要求
1、办税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2、办税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出口产品退税基本技能和计算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工作任务
1、按照国家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工作必备手续;
2、根据本企业出口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正确计算和及时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额;
3、及时编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月报表、出口产品退税计划表和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分析表等报表;
4、建立和健全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帐表;
5、做好出口产品退税档案立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6、做好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日常检查工作,同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搞好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工作;
7、做好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发生。
(四)工作内容
1、办税员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规定,办理本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含变更和注销登记)、收集并审核退税单证、退(免)税申报、各种退税证明、清算、检查等各项与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关的工作。
2、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登记的条件、内容、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
3、办税员要做好出口产品退税申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储运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报关单;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销货发票和出口产品进货发票;要加强与结算部门和开户行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结汇水单和国外运、保费单据;要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要加强与委托企业协作,及时取得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要加强与会计部门协作,及时核实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出口产品退税单证的准确、一致性。
4、出口产品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以后,按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收集各种退税单证,审核合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生成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附送有关单、证、票等证明文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核签章后报关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5、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会同税务机关对上年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产品种类、数量、金额、税率和退税额等进行全面的清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清算报告和清算表。
6、会同税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重点针对退税企业资格、退税产品范围、贸易方式、退税计税价格、退税产品适用税率、涉嫌骗税、有关会计核算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
7、编报出口退税报表,做到口径一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印鉴齐全、手续齐备、报送及时,并附送简要的文字说明。
8、做好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
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要把自己经管的出口产品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装册、立档后妥加保管。
⑵要建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调阅制度,严格出口产品退税档案借阅手续,慎防遗失出口产品退税档案。
⑶要参考国家档案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出口产品退税档案销毁制度,并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提前销毁或积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
⑷办税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换新的办税员时,要在其主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新接任的办税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前已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原办税员负责,交接后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新办税员负责。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9、办税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在地国家税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具体方法,明确管理任务,建立管理秩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规政策,对由于不正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认真审核造成退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税员的权限和职责
(一)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任意变更、调换办税员,需变更、调换办税员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办税员专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有权要求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必备的表、证、帐、簿等详细资料,检查、核实企业出口退税产品范围、出口数量、收汇额、进货价格、退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和退税额等内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拒绝。
(三)办税员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借故推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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