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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7月购进材料一批,取得供货方增值税发票1份,票面注明价21300元、增值税额3621元,对存货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在账务处理时,先后将支付的价款及增值税额记入当期产品成本,并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上述增值税发票是供货方虚开(已转税务稽查局立案查处),遂对我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购进材料成本24921元从产品销售成本中剔除,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8223.93元。我们认为,企业购进货物业务真实,其购进材料价款和增值税额实际增加了企业产品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合情合理,国税局为何要剔除计税?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因此,国税局对你公司作出剔除计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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