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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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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6: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目前还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口,并享受“免、抵、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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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16: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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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0: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代理出口公司收取5个点的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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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5: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又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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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5: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又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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