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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及年度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传会计师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二)、清算期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三)、分支机构报表
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四)、合并、分立、终止的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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