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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行为。
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体是合法拥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以及从合法拥有人手中买出又倒卖的单位和自然人。负责出售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体。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其他发票必须是真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新《刑法》第22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罚。
新《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优先的原则。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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