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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内容完全不同,实质上是一个新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主体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该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款;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只能是具有出口退税权,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没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诈骗罪论处。而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不同单位。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表现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口退税作为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优惠政策,获得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必须出口了已经缴纳税款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二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原因,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三是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依据《关于惩罚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事业单位,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行为,是先缴后骗;而依据新《刑法》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偷税定罪处罚,对欺骗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由此可见,新《刑法》中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是先缴后骗,而是未缴就骗。因此,《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际已被取消,新《刑法》论之以偷税罪;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际上相当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中的诈骗罪,是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特殊款项的诈骗罪。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标准
依据新《刑法》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何谓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一般来说,这一标准应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标准一致。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依据新《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下5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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