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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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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5: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出口货物退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补缴入库,加收滞纳金;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出口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退税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8、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9、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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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16: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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