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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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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5: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四、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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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16: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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