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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时间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应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清算的企业范围: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体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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