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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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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4: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汽车消费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热电厂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

  (2000年6月7日财税字[2000]26号)

  (二)出口应税消费税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规定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3)下列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①卷烟;

  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

  ④来料加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规定免税的消费品不办理退税。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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