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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我单位租用其他单位办公用房若干间,装修后作为书店使用,其装修费用和霓虹灯安装费用共计17万元,请问此项费用是否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新建项目及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应以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作为纳税人。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三资企业”,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国税发[1999]158号明确1999年7月1日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其属于7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从2000年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你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99年11月至2000年以前应缴纳的固投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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