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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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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20: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则。

  2.财务报表这一术语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标明为财务报表一部分的附注、其他报表和说明材料。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任何商业、工业和经营性企业的财务报表。

  基本会计假定

  3.持续经营、一致性和权责发生制是基本的会计假定。当财务报表遵守了基本会计假定时,就不需要对这些假定作出揭示。如果有某一条基本会计假定未被遵守,则应揭示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4.在本号准则中,将以下几条确认为基本会计假定:

  (1)持续经营。

  企业通常被看作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即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下去。这就是假定企业既没有打算也没有必要进行清盘或大力削减其经营规模。

  (2)一致性。

  假定会计政策在各个期间都是一致的。

  (3)权责发生制。

  收入和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处理,也就是说,收入和费用应在它们获得或发生时(而不是在货币收入和付出时)加以确认,并在与它们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加以记录。(影响按权责发生制将费用与收入进行配比的问题,不在本号准则中涉及。)

  会计政策

  5.审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应该决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

  6.会计政策包含了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即使是针对同一题目,也有许多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供使用;在企业的情况下,当选择和运用那些最能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政策时,需要作出判断。

  7.管理当局在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考虑下列三个方面:

  (1)审慎性。

  许多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通过实施审慎性原则来确定这些不确定性。然而,审慎性并不意味着建立秘密或隐藏储备金是合理的。

  (2)实质重于形式。

  交易和其他事项应按它们的实质和财务现实而不只是按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3)重要性。

  财务报表应揭示对评价或决策足够重要的所有项目。

  8.财务报表应包括对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作出的清晰和简明的揭示。

  9.对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的揭示,应成为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常应在同一位置中揭示这些政策。

  10.财务报表必须清晰易懂。无论是在同一个国家还是在不同的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各有不同。因此,揭示财务报表所依据的重要会计政策是必要的,以便对财务报表作出恰当的理解。对这些政策的揭示,应该成为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应将它们全部在同一位置中予以揭示,这样会对报表使用者有所帮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揭示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但是,揭示并不能纠正错误或不恰当的处理。

  11.财务报表向各方面的使用者,尤其是向股东和债权人(现在的和潜在的)以及雇员提供信息。其他重要的使用者还包括供应商、顾客、工会、财务分析员、统计人员、经济师以及税务和管理机构。

  12.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将财务报表作为进行评估和财务决策所需要信息的一部分来源。在财务报表没有对编制它们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作出清晰的揭示之前,使用者就不可能对这些事项作出可靠的判断。

  13.由于在会计的许多方面采用了多种政策,使解释财务报表的任务复杂化了。因为没有一个单一的被接受的政策清单可供使用者参考,根据同样的事项和情况,用目前可供采用的多种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一系列有重大不同的财务报表。

  14.以下是存在着不同会计政策的一些领域的例子,因此,需要揭示所选择的处理方法:

  一般事项

  合并政策;

  外币的兑换和换算,包括汇兑利得和损失的处理。

  全面的估价政策(例如历史成本、一般购买力、重置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租赁、分期付款交易和有关利息;

  税项;

  长期合同;

  特许权;

  资产

  应收帐款;

  存货(库存和在制品)和有关销售成本;

  可折旧资产和折旧;

  生长中作物;

  为开发持有的土地和有关开发费用;

  投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和其他投资;

  研究和开发费;

  专利权和商标;

  商誉;

  负债和准备金

  保单;

  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

  退休金费用和退休计划;

  解职费和多余人员津贴;

  利润和损失

  确认收入的方法;

  维护费、修理费和改良费;

  处理不动产的利得和损失;

  储备金会计,法定的或其他的包括盈余帐户的直接借项和贷项。

  15.目前,会计政策尚未在所有的财务报表中得到正规和充分的揭示。即使在需要揭示会计政策的那些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有关揭示的表现形式、清晰程度和完整性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在一套财务报表中,可能揭示了某些重要会计政策,而另一些重要政策可能未被揭示。即使是在要求揭示所有重要会计政策的国家,也不一定总是具有可以保证揭示方法统一性的指南。国际企业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增加了财务报表跨越国家界限、在更大程度上取得统一的必要性。

  16.对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或损益表或者是其他报表中的项目所作的错误或不恰当的处理,既不可以通过对所使用会计政策的揭示来纠正,也不可以用附注或说明材料来纠正。

  生效日期

  1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75年三月三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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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

  (1993年11月修订)

  目标

  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一项资产所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本号准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

  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 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存货,是指: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

  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

  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

  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副产品通常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并且其价值从主产品的成本中予以扣除,结果,主产品的帐面金额与其成本将不会有重大差异。

  其他成本

  13.其他成本只有当它们是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人存货成本之中。例如,将非生产性间接费用成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的费用列人存货成本,也可能是恰当的。

  14.不能列人存货成本并且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的一些项目,可以举例如下:

  (1)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生产费用的不正常金额;

  (2)储存费用,除非是那些在进入下一生产阶段之前的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

  (3)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行政管理间接费用;

  (4)销售费用。

  15.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这些情况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中,已作了明确。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

  16.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的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包括监管人员的人工和可归属的间接费用等。与销售和一般行政人员有关的人工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内,但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

  成本的计量技术

  17.存货成本的计量技术,诸如标准成本法和零售法等,如果其结果接近成本,就可以方便地采用。标准成本是根据材料和物料、人工、效率以及生产能力的正常水平制定的,应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必要,应根据当前状况予以修订。

  18.在零售行业,通常采用零售法用以计量大量快速周转的存货,因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毛利额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计量。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将存货的销售价值减去适当比例的毛利额加以确定的。在使用毛利额比例时,需要考虑已经降低至其原来的销售价格以下的水平标价的存货。对每一零售部门,通常采用的都是平均比例。

  成本计算方法

  19.对于通常不能直相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

  20.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指将具体的成本归属于可辨认的存货项目的方法。这对于为特定项目存放的存货来说,是一种恰当的处理方法,无论它们是买入还是生产的。然而,当存在大量通常可以互相交换的存货项目时,使用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挑选保留在存货的项目的方法,以便获得对这一期间净损益的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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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准处理方法

  21.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加以确定。

  22.先进先出法假定,先买入或生产的存货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近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按照加权平均成本法,每一项目的成本是根据期初类似项目的成本以及在这一期间买入或生产的类似项目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加以确定的。此平均数应根据企业的情况,或以期间为基础,或以每批新到货为基础加以计算。

  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23.存货的成本,除了第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后进先出法加以确定。

  24.后进先出法假定,后购买或生产的存贷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项目,都是最先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

  可变现净值

  25.如果存货遭到损坏,或者全部或部分遭到废弃,或者导致其销售价格降低,存货的成本就可能得不到补偿。此外,如果到完工或完成销售,所估计发生的费用有所增加,存货成本也可能得不到补偿。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这种实务,是与资产不能按照高于它们销售或使用预期能够实现的金额记载这种观点相吻合的。

  26.存货通常以逐项为基础,减记到可变现净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将类似或相关的项目分组,也许是恰当的。当与同一生产线有关的存货项目具有类似的目的或最终用途,在相同的地理区域生产或销售,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将它们与这一生产线的其他项目分开估价时,就可能采用分组。存货不宜以分类为基础进行减记,例如将制成品分为一类,或将某一特殊行业或地理分部的所有存货都分成一类。劳务提供者通常就每项单独计算销售价格的劳务进行成本积累,因此,每一项这样的劳务就作为单独的项目处理。

  27.预计可变现净值,是以对存货预期可以实现的金额作出估计时能够获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这些预计应考虑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所发生事项对价格或成本波动的直接影响,只要这类事项能够证实其在会计期间结束时所存在的状态。

  28.对可变现净值的预计,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量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如果持有的存货量超出了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由于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存货持有量所产生的或有损失以及由公司购货合同所产生的或有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

  29.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

  30.在随后的每一个期间都需要对可变现净值作出新的估价。当以前使存货减记到其成本以下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被减记的金额需要转回,从而使新的帐面金额成为成本与经修订过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例如,某一存货项目由于其售价降低而按可变现净值记帐,但在随后的期间该存贷项目依然在库并且售价已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上述方法处理。

  作为费用的确认

  31.当存货被出售时,这些存货的帐面金额应在有关收入被确认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存货因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而被减记的任何金额以及存货的所有损失,都应在减记或损失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由于可变现净值增加使得存货被减记的金额有一部分需要转回时,被转回的任何金额应在转回的期间冲减已确认为费用的存货金额。

  32.将已售存货的帐面金额确认为费用的过程导致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

  33.某些存货,例如作为自建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的存货等,可能应分配到其他资产帐户。按这种方式分配给其他资产的存货,应在这种资产的使用年限期间确认为费用。

  揭示

  34.财务报表应揭示如下内容:

  (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所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等;

  (2)存货的帐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

  (3)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的帐面金额;

  (4)根据第31段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入的任何减记金额的转回额;

  (5)根据第31段导致在货的城记被转回的情况或事项;

  (6)为负债作担保的存货的帐面金额。

  35.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和这些资产的变化范围,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资料。存货一般分为商品、生产物料、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劳务提供者的存货可能就被描述为在制品。

  36.当存货的成本根据第23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时,财务报表应该揭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存货金额与以下任一金额之间的差额:

  (1)根据第21段确定的金额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

  (2)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

  财务报表应该揭示下列两者之一:

  37.(1)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2)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按性质分类,应用于收人的经营费用。

  38.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由先前包括在已售存货项目计量中的那些费用、尚未分配的生产间接费用和生产费用中的非正常金额所组成。企业根据情况需要还可能列入其他诸如销售费用之类的费用。

  39.某些企业采用了不同格式的损益表,以致在报表中揭示的是另一些金额,而不是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根据这种不同的格式,企业揭示的是为这一期间的收入而使用,按其性质分类的经营费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原辅材料、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费用作为所确认的费用,连同这一期间存货变动的净额一起加以揭示。

  40.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可能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影响或者由于其性质,从而需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加以揭示。

  生效日期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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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

  (1976年10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折旧会计中应用。

  2.本号准则适用于除下列资产以外的所有折旧性资产:

  (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2)森林和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3)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方面的开支;

  (4)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开支(见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5)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3.折旧性资产是许多企业资产的重大组成部分。因此,折旧对这些企业确定和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 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折旧,是指实项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年限中分配其可折旧的金额。会计期间的折旧费,应直接或间接地计入当月的净损益中。

  折旧性资产,是指这样的资产:

  (1)预计可以在超过一个会计地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

  (2)具有有限的使用年限;

  (3)是由企业用来生产或提供商品和劳务、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使用年限,是指如下两者之一:

  (1)折旧性资产预计被企业使用的期间;

  (2)预期能从企业资产中获得的生产或类似单位的数量。

  可折旧金额,是指折旧性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代替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净额。

  折旧

  5.折旧性资产的可折旧全额,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方法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

  6.有时有人认为,如果一项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它在财务报表中所记载的金额,就不需要提取折旧。然而,本号准则认为,不管资产价值是否增值,都应根据可折旧金额将折旧计入各个会付期间。

  使用年限

  7.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在考虑了以下因素后加以估计:

  (1)预期的物理磨损;

  (2)废弃;

  (3)资产使用的法律或其他限制。

  8.主要的折旧性资产或各类别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需定期评审,如果目前的预期与以前的估计有显著差别,应对目前和将来会计期间的折旧率作出调整。在发生变动的会计期间,应对变动的影响作出揭示。

  9.对于一项或类似一组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加以估计,通常需要根据有关类似资产的经验作出判断。对于使用新技术或者用于生产新产品或提供新劳务的资产,由于缺乏经验,估计使用年限较为困难,但仍需要加以估计。

  10.企业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短于其物理年限。除了决定于诸如资产使用的轮班次数之类的经营因素的物理磨损和企业的维修计划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于技术变化或生产改良引起的废弃,由于资产所生产产品或所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废弃,以及诸如有关租约到期日期的法律限制等。 残值

  11.资产的残值通常是很小的,在计算可折旧金额时它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残值较为显著,则应在资产的购买日期或随后的任何重估日期,对残值加以估计。在评估残值时,应以将要使用的类似资产在类似使用条件下在它们使用年限结束日期的可变现价值作为基础。在所有的情况下,总残值都应减去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计清理费用。 折旧方法

  12.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在各个会计期间一致地使用,除非改变的情况表明作出变更是合理的。在方法变更的会计期间,应以数量表明和揭示它的影响,并说明变更的原因。

  13.可采用各种系统的方法将可折旧金额分配于资产使用年限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不管企业的获利水平和税收考虑如何,无论选择了何种折;日方法,都必须一致地加以使用,以便为企业各期之间的经营成果提供可比性。

  揭示

  14.在对其他会计政策的揭示中,应包括对为确定折旧性资产列示金额所采用的估价基础的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

  15.对每一主要类别的折旧性资产,应揭示如下内容:

  (1)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2)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

  (3)分配给这一期间的折旧总额;

  (4)折旧性资产的总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

  16.对分配方法的选择和对折旧性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需要进行判断。通过对所采用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以及所使用折旧率的揭示,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评审管理当局选用的政策和与其他企业比较的资料。基于同样的理由,有必要揭示分配到这一期间的折旧额以及在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生效日期

  1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7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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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 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经营业务,是指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以及不属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其他业务。

  投资业务,是指取得和处理长期资产以及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其他投资。

  融资业务,是指导致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借款的规模和结构产生变化的业务。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7.持有现金等价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支付短期现金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投资或其他目的。能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必须可以随时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并且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因此,一项投资,当其期限较短时,如期限为从购买日期开始三个月或不到三个月,通常才可作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之内,除非其实质上属于现金等价物。例如,在靠近到期日购买的并且规定了赎回日期的优先股即属此类。

  8.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

  9.现金流量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项目之间的变动,因为这些内部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而不属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现金管理包括将多余现金投资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的呈报

  10.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分类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

  11.企业应以最适合企业业务的方式,呈报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根据业务分类提供信息,可以使使用者据以评价这些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影响。这类信息还可以用于评价这些业务之间的关系。

  12.一项单一的交易可能包括列作不同分类的现金流量。例如,当以现金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时,利息因素可以归类为经营业务,本金因素则归类为融资业务。

  经营业务

  13.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指标,通过它可以判断在不依靠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维持企业的经营能力、派发股利以及进行新的投资。有关以往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具体构成的资料,结合其他资料,有助于预测未来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

  14.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主要来自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因此,这些现金流量一般产生于决定企业净损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2)特许权、服务费、佣金和其他收益的现金收入;

  (3)向货物供应者和劳务提供者支付现金;

  (4)向雇员或代雇员支付现金;

  (5)保险企业在有关保险金、索赔、年金和其他保险单利益方面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6)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支出或税款退还,除非这些收支能具体确认为属于融资或投资业务;

  (7)签订交易或贸易合同而形成的现金收入或支出。

  有些交易,如出售厂房,可能会产生应计入净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是,与该类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属于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

  15.企业出于商业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证券或贷款,这种情况类似于专为出售而购买的存货。因此,购买和出售交易证券形成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与此类似,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通常归类为经营业务,因为这与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有关。

  投资业务

  16.单独揭示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种现金流量代表了有多少支出已用于为了产生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投资业务。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这些支出包括与已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以及自行建造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支出;

  (2)出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的现金收入;

  (3)购买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支出);

  (4)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收入);

  (5)给其他方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6)其他方偿还预付现金和贷款的现金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7)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支出,一74一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支出;

  (8)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收入,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收入。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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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

  17.单独揭示融资业务形成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有助于资本提供者预计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现金收入;

  (2)因赎回企业股份而付给其所有人的现金;

  (3)通过债券、贷款、票据、公司债、抵押以及其他短期或长期借款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4)偿还贷款的现金支出;

  (5)承租人偿还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末清偿债务的现金支出。

  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18.企业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

  (1)直接法,即揭示现全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

  (2)间接法,即在净损益的基础上,调整非现金性交易的影响,调整过去或未来经营业务现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源于投资与融资的现金流量有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

  19.应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在直接法下,主要类别的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信息可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获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按下列事项调整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金融机构为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利息费用和类似费用)以及损益表内的其他项目:

  ①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②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其他项目。

  20.在间接法下,源自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通过按下列事项调整净损益来确定:

  (1)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2)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准备、递延税项、未实现的外汇损益、联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权;

  (3)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所有其他项目。

  在间接法下,源于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还可以通过列示损益表内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情况来反映。

  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21.企业应单独报告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收人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但第22段和第24段所述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以净额为基础报告现金流量

  22.源于下列经营、投资或激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当现金流量反映了顾客而不是企业的业务时,代顾客收取和交付的现金;

  (2)周转快、全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人和支出。

  23.第22(1)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列举如下:

  (1)银行活期存款的吸收和偿还;

  (2)投资企业代顾客持有的资金;

  (3)为物业所有者代收并转付给所有者的租金。

  第22(2)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是指为以下项目预付和偿还的款项:

  (1)与持信用卡的顾客有关的大额款项;

  (2)投资项目的购买和出售;

  (3)其他短期借款,如期限为三个月或三个月以内的借款。

  24.金融机构源于下列各项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吸收和偿还有固定到期日的存款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向其他金融机构拆放和提取存款;

  (3)对顾客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以及预付现金和贷款的收回。

  外币现金流量

  25.外币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以企业的报告货币加以记录,外币金额应按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6.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应采用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7.报告以外币计价的现金流量,应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一致的方法。该准则允许使用与实际汇率接近的汇率。例如,某一期间的加权平均汇率可以用于记录外币交易或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策21号不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来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

  28.外币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不是现金流量。但是,汇率变动对所持有的或到期的以外币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以便调节期初和期末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该项金额应与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分开呈报,并且如果现金流量按期末汇率报告,还应包括可能存在的换算差异。

  非常项目

  29.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适当的归类,并单独揭示。

  30.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单独的揭示,以便让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对企业目前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这些揭示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揭示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基础上的补充要求。

  利息和股利

  31.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

  32.在某一期间已支付的利息的总额,不论它是否在损益表中已确认为费用,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方法已予以资本化,都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

  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得税

  35.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

  36.所得税由产生现金流量的交易所产生,这些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被归类为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纳税支出可能容易被确认为源于投资或融资活动,但有关税金的现金流量通常却难以辨认,并可能在不同的期间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现金流量所产生。因此,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是恰当的。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

  对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37.当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附属公司的投资时,投资者仅限于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其自身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如股利和预付款项。

  38.企业如采用比例会并方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中的份额。企业如采用权益法报告该权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有关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以及它与共同控制实体之间的分配和其他款项往来。

  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收购和出售

  39.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归类为源于投资业务单独呈报。

  40.企业应揭示本期与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有关的下列各项的总额:

  (1)收购或出售的总价款;

  (2)收购或出售价款中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现全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4)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按各主要类别汇总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外的资产和负债余额。

  41.以同一项目单独反映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单独揭示所取得或处理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有助于将该类现金流量与源于其他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区分开来。出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应在收购形成的现金流量中扣除。

  42.作为收购和出售的价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现金的总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减去所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予以报告。 非现金交易

  43.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品的投资和融资交易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内。这类交易应采用提供与投资和融资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地方加以揭示。

  44.很多投资和融资业务尽管确实影响企业的资本和资产结构,但对目前的现金流量没有直接影响。将非现金交易排除在现金流量表之外,是与现金流量表的目的相一致的,因为这些项目不涉及当期的现金流量。非现金交易列举如下:

  以直接形成有关负债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资产;

  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企业;

  将债务转换为权益。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45.企业应揭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并应呈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同等项目的金额之间的对照。

  46.鉴于在世界范围内现金管理实务和融资安排有所不同,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业应揭示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所采用的政策。

  47.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采用的政策的变化的影响,例如:以前作为企业投资组合一部分考虑的金融工具分类变化的影响,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报告。

  其他揭示

  48.企业应揭示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团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并一同提供管理当局的说明。

  49.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集团使用。例如,附属公司在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用于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关系到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理解,因此,应鼓励连同管理当局的说明一起揭示这种信息。附加信息包括:

  (1)可用于未来经营业务和结算资本承诺的未动用借款额度的金额,对使用该额度的限制条件应作出说明;

  (2)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所报告的与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3)在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现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经营能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总额;所报告的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51.单独揭示能够表明经营能力的现金流量和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者确定企业是否的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生产能力。企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经营能力,可能是出于目前偿债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损害了未来的获得能力。

  52.揭示分部的现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总体业务的现金流量与其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部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和变动情况。

  生效日期

  5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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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

  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非常项目

  11.每一项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均应单独揭示。

  12.实际上,包括在本期净损益中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都是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事项和交易才会产生非常项目。

  13.事项或交易是否属于企业的正常活动,取决于与企业正常业务相关的事项或业务的性质,而不是取决于这些事项预计发生的频率。因此,某一事项或交易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非常项目,对另一企业来说则可能不是。

  例如,因地震而蒙受的损失可能被许多企业认为是非常项目。然而,因地震产生的投保人的索赔,对于给该风险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却不能被视为非常项目。

  14.对大多数企业而言,通常产生非常项目的事项或交易的情况包括:

  (1)资产被没收;

  (2)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

  15.每一项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可以在损益表上揭示,如果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则所有的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应在损益表上揭示。

  正常活动的损益

  16.如果正常活动的损益中收益和费用项目金额较大、性质特殊或影响较大,以致揭示它们关系到对企业本期业绩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应单独揭示这些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17.虽然在第16段中描述的收益和费用项目不是非常项目,但这些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和预测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可能至关重要。这些信息通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

  18.根据第16段的规定,应对收益和费用项目作单独揭示的情况包括:

  (1)将存货的价值减记至其可变现净值,或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减记至其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这类减记金额的转回;

  (2)企业活动的重整和重整费用准备金的转回;

  (3)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处置;

  (4)长期投资的处置;

  (5)中断经营;

  (6)诉讼清算;

  (7)其他准备金的转回。

  中断经营

  19.如果对投资或其他主要资产的处置可能很重要,就需要对有关收益或费用项目进行揭示。有时企业会出售或放弃一项能与其他业务活动相区别的单独和主要的经营项目,比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会计信息所确定的分部。如果这构成本号准则定义的中断经营,则第20段中所要求的揭示是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相关的。

  20.对每一项中断经营,均应作出如下的揭示:

  (1)中断经营的性质;

  (2)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报告的行业和地区分部;

  (3)为会计的目的所确认的中断的生效日期;

  (4)中断的方式(出售或放弃);

  (5)中断所产生的损益以及用于计量该损益的会计政策;

  (6)本期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和损益,以及前期列报的相应金额。

  21.中断经营的结果通常应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之中。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中断经营明显不是由正常活动的事项或交易引起的,因而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由中断所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应作为非常攻目处理。例如,如果一个附属公司被外国政府没收,由此形成的收益或费用可以视为非常项目。第20段的揭示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中断经营,包括那些导致非常项目产生的中断经营。

  22.如果在财务报表签发日期就已经知道经营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中断或将要发生中断,应按第20段规定的要求进行揭示,并且所揭示的信息应以能够可靠地估计为限。

  会计估计的变化

  23.由于受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可能被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过程涉及根据最近所能获得的资料作出的判断。比如,需要估计的事项包括坏帐、存货的废置、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或其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合理运用估计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程度,并不会因此削弱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4.如果估计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新的信息、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需要对估计进行修订。按其性质,对估计的修订并不会引起对非常项目或基本错误定义的调整。

  25.有时,很难区分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估计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种变化看成是会计估计的变化,并作出恰当的揭不。

  26.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计入下列会计期间的净损益之中。

  (1)发生变化的期间(如变化仅影响本期);

  (2)发生变化的期间和未来期间(如变化对两者均有影响)。

  27.会计估计的变化可能只影响本期,也可能对本期和未来期间均有影响。例如,对坏帐金额估计的变化只影响本期,因此,应立即确认。但是,折旧性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或其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的变化,既影响本期的折旧费用,又影响该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各期的折旧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与本期有关的变化的影响应在本期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而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则应在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28.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包括在与以前为该估计所使用的相同的损益表类别之中。

  29.为了确保财务报表在不同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当以前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中的估计发生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仍应计入净损益的那一组成部分之中。当对以前列为非常项目的估计作出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也应作为非常项目予以报告。

  30.凡对本期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有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性质和金额,都应进行揭示。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应揭示该事实。

  基本错误

  31.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有可能在本期发现。这些错误可能产生于计算错误、会计政策应用错误、曲解事实、弄虚作假或粗心大意。对这些错误的更改通常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

  32.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错误会对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那些财务报表在其公布日就不再被认为具有可靠性。这种错误被称为基本错误。例如,一项不能执行的欺诈性合同的大额在产品和应收帐款,被列入前期财务报表之中。更改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需要重新陈述可比资料或呈报附加的匡算资料。

  33.基本错误的更改可与会计估计的变化区别开来。就会计估计的性质而言,它只是个近似值,当获取了更多的信息时,估计可能需作修订。而以前无法可靠估计的或有事项的损益,并不构成基本错误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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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准处理方法

  34.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通过调空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应重新表述可比资料。

  35.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基本错误在其发生当期已经更改一样予以呈报。因此,与呈报每一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均应计入各相应期间的净损益之中。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应调整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与以前期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均应重新表述。

  36.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但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37.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本期和以前各期所呈报的更改金额;

  (3)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

  (4)重新表述的可比资料或无法重新表述的有关情况。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8.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计人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与前期财务报表所报告的同样方式予以呈报。按第34段的要求编制的附加匡算资料应予以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

  39.基本错误的更改结果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还应呈报附加资料(通常以单独栏目呈报),以便像已将基本错误在其发生的当期更改一样来反映本期以及以前各呈报期的净损益。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40.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更改金额;

  (3)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期所包括的更改金额,以及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匡算资料中以前的期间与这些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如果不能呈报匡算资料,应揭示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的变更

  41.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42.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按法令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要求进行,或是在变更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时进行。

  43.如果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更相关或更可靠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或现金流量的信息,则能够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作出更恰当的反映。

  44.下列情况并非会计政策的变更:

  (1)对实际上与以前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不同的事项或交易采用的会计政策;

  (2)对以前未出现过的或不重要的事项或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初次采用将资产以重估价值入帐的会计政策,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这涉及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作出的价值重估(如果合适的话)。因此,本号准则的第49-57段不适用于这类会计政策的变更。

  45.会计政策的变更可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

  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

  未来应用法是指将新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后出现的事项和交易,不需对以前期间的相应项目进行调整。因为没有重新计算现有余额,因此既不需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不需在报告本期净损益时作出调整。但是,新的会计政策应从变更日开始应用于现有余额。例如企业可能决定变更其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将该费用资本化。在采用未来应用法时,新的会计政策仅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日以后的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46.如果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引起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要可能,应根据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特别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第49段、第52段和第53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或接第54段、第56段和第57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7.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过渡性规定可能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处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8.如果企业尚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应鼓励企业揭示未来的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并估计变更对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将带来的影响。

  会计政策的其他变更

  基准处理方法

  49.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前期有关的调整金额。所产生的任何调整应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可比资料应重新表述。   50.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被使用一样予以呈报。因此,为反映新的会计政策,可比资料应作重新表述。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应调整最早呈报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有关以前期间的其他资料,比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也应重新表述。

  51.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的财务报表进行修订。但是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52.根据第49段的要求,如果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应采用未来应用法变更会计政策。

  53.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个期间有重大形响,或者可能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形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

  (2)为本期和所呈报的各期作出的调整金额;

  (3)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

  (4)可比资料被重新表述或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实际情况。

  会计政策的其他变更允许的备起处理方法。

  54.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以前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否则,应采用迫调应用法变更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任何调整金额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在以前期间财务报表中所报告的那样予以呈报。并且,根据第49段要求,附加匡算的可比资料也应予以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

  55.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而产生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是,还应呈报附加的可比资料(通常以单独栏目呈报),以便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运用那样来反映本期和所呈报的以前期间的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56.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根据第54段的要求计入本期净损益的金额,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采用未来应用法。

  57.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期有巨大影响,或者可能对以后期间有重大群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

  (2)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调整金额;

  (3)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个期间所包括的调整金额,以及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如果呈报匡算资料不可行,则应揭示这种事实。

  生效日期

  58.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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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这类费用是否应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的确认标准来决定研究和开发费用何时应确认为费用,以及何时应确认为资产。同时也为这些标准的运用提供了实务指南。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开采行业中石油、天然气、矿藏的勘探和开发费用,但适用于这类行业中的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

  根据合同为他人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4.某个企业可能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如果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转移或将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或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而风险和利益的接受方则应按本号准则核算其费用。

  5.如果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没有或将不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也应按本号准则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表明不会将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风险和利益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因素有:

  (1)无论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果如何,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均有向其他企业偿还其提供的任何资金的契约性义务;

  (2)尽管合同未要求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向其他企业偿还其提供的任何资金,但是一旦其他企业提出或是环境条件表明偿还资金是可能的,便需偿付。

  定义

  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研究,是指为了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理解而从事的有创造性的和有计划的调查。

  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劳务。

  7.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性质通常较容易理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务操作上对此却很难认定。虽然在这一方面,以上定义可以帮助企业,但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认定则通常取决于企业的类型、组织机构和工程项目的种类。

  8.研究活动的典型例子包括:

  (1)为取得新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2)为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运用而进行的研究工作;

  (3)对替代产品或工序的研究工作;

  (4)为产品可能的创新、改进或工序替换而做的制定配方和设计工作。

  9.开发活动典型的例子包括:

  (1)对替代产品和工序进行评价;

  (2)对投产前的原型、模具进行设计、建造和测试;

  (3)对采用新工艺制成的工具、装配架、铸模和印模进行设计;

  (4)对不适于大规模商业性生产的实验性机器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

  10.既非研究活动又非开发活动但可能与这两者密切相关的活动的例子包括:

  (1)在商业性生产的前期为确保工作的完成所实施的监督;

  (2)在商业性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产品的例行检查;

  (3)商业性生产过程中因故障而进行的修理工作;

  (4)为改良或丰富现有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所作的例行工作;

  (5)在商业活动中根据客户的需要或特别要求,调整现有的生产能力;

  (6)对现有的产品设计进行季节性或定期的改变;

  (7)对工具、装配架、铸模、印模进行的例行设计;

  (8)与建造、迁移、重新安排或启用非为研究和开发项目专用的工具和设备有关的活动,包括设计和监督建造等。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组成

  11.研究和开发费用应包括所有直接归属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或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分配给这类活动的费用。

  12.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

  (1)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的人工费用;

  (2)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所消耗的材料和劳务费用;

  (3)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所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

  (4)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发生的有别于一般管理费用的间接费用,其分配与存货的间接费用分配相似(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5)其他费用,如在研究和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专利权和许可证费用的摊销。

  13.销售费用不列入研究和开发费用中。

  借款费用是否列入研究和开发费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加以决定。

  研究和开发费用的确认

  14.研究和开发费用在各会计期间的分配,取决于该费用与企业预期从研究和开发活动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当该费用有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此费用可确认为资产。研究活动的实质在于特定的研究费用支出,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由于它已比研究活动阶段大大进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当开发费用符合某些标准,即当该项费用有可能会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时,它可以被确认为资产。

  研究费用

  15.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

  开发费用

  16.项目开发费用如果不符合下述第17段所述的资产确认的标准,应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开发费用最初已确认为费用的,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

  17.当项目开发费用符合下述所有标准时,可确认为资产。

  (1)产品或工序可以清楚地确定,分配给产品或工序的费用可以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

  (2)产品或工序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可以被证实;

  (3)企业打乒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这种产品或工序;

  (4)这种产品或工序存在市场,如果是为内部使用而不是出售,其对企业的有用性可以被证实;

  (5)存在足够的资源,或者能够证明可以获得这种资源,以完成此项目及其营销,或者对该产品或工艺进行使用。

  确认为一项资产的项目开发费用,不应超过可能从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的金额在扣除进一步的开发费用、有关的生产费用和在销售该产品时直接发生的错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净额。

  18.即使项目的开发费用满足一项资产的定义,此费用也可能不能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因为不能充分肯定未来的经济利益可以作为开发费用的成果而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并且不能在随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

  19.预计从开发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销售产品或工序的收入、企业本身使用该产品或工序所节约的成本或其他利益。如果未来的销售价格可能低于本期末的现行价格,并且降低的售价可能不能由另外降低的成本完全抵消,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收入和所节约的成本应根据未来的价格和成本加以估计。在其他情况下,对上述收入和所节约的成本则可以根据期末的现行价格或当时的状况加以估计。

  20.第17段对资产确认标准的应用,涉及对开发活动所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的评价。在为了确定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的金额而作出所需要的判断时,需要对这种不确定性作出审慎的考虑。实施审慎原则并不允许故意减记资产价值。

  开发费用的摊销

  21.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应按系统的方法予以摊销,并确认为费用,以使反映有关的经济利益被确认的模式。

  22.开发费用与企业期望产生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通常只能间接和泛泛地确定,这是由开发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当企业按系统的方法摊销开发费用以便反映有关的经济利益被确认的模式时,必须以下述两点作为参照:

  (1)销售或使用该产品或工序所带来的收入和其他利益;

  (2)该产品或工序预计被销售或使用的时间期间。

  摊销通常从产品或工序可销售或使用时开始。

  23.技术和经济上的陈旧废置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限制着开发费用摊销的数量和期限。进一步说,人们通常很难预计到段时间后又产生的新产品或新工序带来的进一步的费用和有关的未来收入。基于上述原因,开发费用一般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摊销。

  24.在某些情况下,开发费用带来的经济利益会被企业在形成其他资产而不是产生费用时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费用的摊销成为其他资产的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包括在其他资产的帐面金额之中。例如,先前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包括在所生产的存货成本之中。以这种方式包含在其他资产帐面金额中的开发费用,应在这些资产的其他成本确认为费用的同时确认为费用。 开发费用的损耗

  25.当未摊销的开发费用的余额,连同进一步发生的开发费用、有关的生产费用和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直接发生的销售及管理费用,不再有可能从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时,项目的开发费用应予以冲减。一旦第17段将开发费用确认为一项资产的任何标准不再被满足时,应将未摊销的项目开发费用的余额立即冲销。冲减或冲销的金额应在发生冲减和冲销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确认为一项资产的项目开发费用的未摊销余额,应在各期期末加以检查。现在的情况或事项可能表明,本摊销余额,连同其他有关费用,已超过了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者,未摊销的余额可能不再符合确认为资产标准。

  27.当开发费用的金额根据第25段的要求予以冲减或冲销后,如果导致冲减或冲销的情况和事项不再存在,同时有令人信眼的证据可以表明新的情况和事项将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下去时,应将已冲减或冲销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应扣除如果没有冲减或冲销发生本来应按第21段的要求进行摊销确认为费用的金额。转回的金额应作为在本期确认为使用的开发费用的金额的减少予以确认。

  过渡性规定

  28.根据第25段所述的导致开发费用冲减或冲销的情况或事项可能会发生变化,以致使冲减或冲销的金额再次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冲减或冲销的金额应予以转回。

  29.需转回的已冲减或冲销的金额,应扣除在冲减或冲销的期间原应作为费用确认的摊销金额。例如,当企业在冲减或冲销的期间已经从产品或工序的销售或使用中确认了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时,就有必要这样做。

  揭示

  30.财务报表应揭示

  (1)企业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在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金额;

  (3)所使用的摊销方法;

  (4)所用的摊销期限或摊销率;

  (5)期初和期末未摊销的开发费用余额的对照,应反映:

  ①根据第17段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

  ②根据第21段或第25段确认为费用的开发使用;

  ③分配至其他资产帐户的开发费用;

  ④根据第27段转回的开发费用。

  31.应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中对研究和开发活动作简要说明。同时还鼓励企业揭示导致企业根据第25段的要求将开发费用的损耗确认为费用,以及根据第27段的要求将开发费用转回的情况或事项。

  过渡性规定

  32.当采用本号准则造成会计政策的变更时,企业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来调整其财务报表。另外,企业只能将那些在本号准则生效日以后发生并且满足第17段所述的标准的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

  生效日期

  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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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1O号

  (1978年10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下列事项,可能产生或有事项,但是不包括在本号准则的范围之内:

  (1)人寿保险公司因签发保险单而产生的负债;

  (2)退休金计划下的付款责任(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

  (3)因长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承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4)所得税(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或有事项,是指这样的一种状况或情况,其最终结果是收益或亏损,并且只有在一项或若干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予以证实。

  资产负债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能够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状况的事项。

  或有事项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或有事项一词,仅限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或情况,并且其财务影响将由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未来事项所决定。许多这样的状况或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概念,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应计项目。

  5.在财务报表中,对企业正在进行和经常发生的许多活动需要作出估计。虽然确定财务报表所呈报的金额的程序是相似的,但估计所涉及的事实本身并不产生那种作为或有事项的特点的不确定性。例如,采用估计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折旧这一事实,并不使折旧成为或有事项。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终止,并不是不确定的。另外,因接受劳务而产生的付款金额,也不是第3段所定义的或有事项,尽管该金额可能是估计的,但发生这些债务的事实却是确定无疑的。

  6.与未来事项有关的不确定性可用结果的一个变动范围来表。这种变动范围可以表现为用数字表示的概率,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准确程度不能以现有资料加以证明。这种结果的变动范围也可以用一般的文字叙述方法来反映,即使用从可能发生到可能性极小这一范围内的术语。

  7.对或有事项的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当局的判断来确定。这种判断应以截至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为止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并且应该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各种事项的检查,这些事项可以参考同类业务的经验。有时也可参考独立专家的报告。

  或有损失

  8.在下列情况下,或有损失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和负债:

  (1)未来事项可能证实,即使在考虑了有关的可能可以收回的金额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

  (2)可以对所产生的损失的金额作合理的估计。

  9.如果第8段的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满足,除非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应在财务报表中揭示或有损失的存在。

  10.一项或有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或有事项的预期结果。如果一项或有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这种损失是稳健的做法。

  11.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或有损失的金额,可以根据或有事项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的有关资料来进行估计。应在这一范围内按损失的最优估计值予以确认。如果在此范围内没有金额可以代表较好的估计值,至少应确认此范围内的最小金额。如果损失可能超过所确认的金额,应揭示任何新增加的损失风险。

  12.在估计或有损失的金额时,如果出现矛盾或证据不足,应对或有事项的存在和性质予以揭示。

  13.由于或有负债可以与向对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关赔偿相抵消,企业的潜在损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先考虑可能可以收回的赔偿金额,再确定确认为费用的金额。

  14.对于担保事项和因贴现汇票而承担的义务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尽管企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极小,但通常应在财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揭示其存在和金额。

  15.为一般或非特定的经营风险计提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和情况无关,因而不能作为或有事项的准备。

  或有利得

  16.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收人或资产。如果该项利得有可能实现,应揭示或有利得的存在。

  17.或有利得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这可能导致将永远不会实现的收入得到确认。但当利得的实现基本可以肯定时,那么这种利得已不是或有事项,确认这项利得是恰当的。

  18.在揭示时,应避免对实现的可能性产生误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或有事项的计量

  19.在财务报表中,或有事项被记载的金额是以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可以取得的资料为依据的。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如果可以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某项资产可能已遭毁损,或者某项负债可能已经发生,应在认定或有事项和确定计人财务报表的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加以考虑。

  20.在有些情况下,每一项或有事项均可以分别认定。在确认或有事项的金额时,应考虑每一事项的特殊情况。一项对企业的巨额法律索赔要求,就可能代表了这样一种或有事项。企业管理当局在评估这种或有事项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在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该索赔的进展情况,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的意见,企业对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的经验等。

  21.如果造成某项个别交易的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是大量类似业务所共同的,就无需逐一确定或有事项的金额,而可队以同类业务为基础来确定。

  这类或有事项的例子有产品的售后锦养和应收帐款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这类费用通常频繁发生,虽然无法认定可能造成损失的具体交易,但可以凭经验较合理地估计负债或损失的金额。将这些费用按应计制处理,使它们能在有关交易发生的相同会计期间被加以确认。

  揭示

  22.当需要根据本号准则第9段和第16段的要求进行揭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或有事项的性质;

  (2)可能影响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3)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类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

  23.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可能表明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或需要作出揭示。

  24.批准公布财务报表所涉及的程序,随着管理结构以及编制和完成财务报表的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但批准公布的日期一般是指批准报表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25.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证据,帮助估计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或者能够表明持续经营的假定对垄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适用时,这时应对资产和负债作出调整。

  26.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某些事项,能够对确定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有关的金额提供新的资料,因而需要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某客户破产,证实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就应对此损失作出调整。

  27.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还可能表明整个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不再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恶化,可能表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使用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否恰当。

  28.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有些事项,虽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它们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作出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对于这些项目,虽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但应予以揭示。

  29.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无关,就不应调整资产和负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了投资市价的下跌。这种市价的下跌一般与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状况无关,只是反映以后期间发生的情况。但是,如果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已发生了特殊变化,一般要求对这些事项作出揭示。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一座主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

  30.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并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出现的情况的某些事项,假如不对其加以揭示,将会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能力,则应加以揭示。例如,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1.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日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胜利,应加以调整,或加以揭示。

  32.有些事项虽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有时需要在财务报表上加以反映。在有些国家,这些特殊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金额。

  揭示

  33.如果按本号准则第28段要求,需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事项,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事项的性质;

  (2)对财务影响的估计,或对无法作出这种估计的情况的说明。

  生效日期

  34.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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