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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可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0日与如意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蟠桃园项目总包合同5000万元(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建”)签订蟠桃园项目分包合同3000万元。问江西中建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总结: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0日与如意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蟠桃园项目总包合同5000万元(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签订蟠桃园项目分包合同3000万元。
参考【20170421 每日一税】《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吉祥公司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签订蟠桃园项目分包合同3000万元,由于总合同按老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江西中建从事的蟠桃园项目施工合同属于老项目,也应按老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江西中建从事的蟠桃园项目施工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增值税=3000/(1+3%)*3%=8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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