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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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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9: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纠错重报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权: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延期缴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税收征管法》地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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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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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OK! very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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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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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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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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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0: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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