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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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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情柔似水 于 2011-11-4 21:23 编辑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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